普法 | 《民法典》如何护航网络安全?

发布时间:2021-01-06 17:54:48    浏览次数:1701     来源:网信天津

当《民法典》遇上“网络安全”

会有什么样的奇缘?

请带好小本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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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隐私权与个人信息?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侵害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的行为?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免责情形有?
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2)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3)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个人信息主体的

(1)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

(2)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3)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网民虚拟身份受保护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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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深度伪造”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合理使用的情况?
自然人的肖像和声音受法律保护,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权利人的肖像、声音,如AI换脸、变换套用他人声音,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属于侵权行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但根据法律的规定,合理使用可以不经权利人同意,合理使用的情况包括: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权利人已经公开的肖像、声音;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权利人的肖像、声音;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权利人的肖像、声音;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权利人的肖像、声音;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权利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权利人的肖像、声音的其他行为。(第一千零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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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等在网络侵权方面的作为与要求如下:

权利人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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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信息安全?

对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处理,增加“征得监护人同意”的规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未成年人网络打赏行为效力?

《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第十九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

为此,未满八周岁未成年人的网络打赏行为是无效的,监护人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打赏金额;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需要根据心智成熟状况来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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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百九十一条)

履行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第五百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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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数据和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将数据与虚拟财产写入“民事权利”一章,从法律上申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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