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发布《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2025年工作要点》

发布时间:2025-07-12 11:57:52    浏览次数:896     来源:工信部网站

711日,工信部发布《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2025年工作要点》,《工作要点》围绕健全两化融合发展制度、夯实两化融合发展基础、强化信息技术赋能应用、完善两化融合标准体系建设、培育两化融合协同发展生态等五方面部署十七项重要举措,其中,在夯实两化融合发展基础中,提出要提升工业数据要素供给,推广企业首席数据官制度;在完善两化融合标准体系建设中,提出要加快成熟标准应用推广,进一步扩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升级版贯标、数字化转型贯标、数据管理成熟度贯标覆盖范围,稳步提升企业数字化能力。


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2025年工作要点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以新型工业化为关键任务,以新质生产力为主攻方向,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健全推进两化融合制度,把握人工智能变革机遇,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全方位全链条普及应用,把两化融合作为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战略任务和具体实践,以融合促发展、以融合促创新,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向更广范围、更深程度、更高水平迈进,为扎实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建设制造强国、网络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一、健全两化融合发展制度

(一)强化两化融合领导机制。将两化融合的思维贯穿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各方面,体系化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中小企业数字化、智能制造工程、工业互联网等重点工作,把推进融合发展体现到各项政策标准制定、行业规划实施、重大项目部署等具体任务中。调整成立两化融合工作领导小组并召开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研究部署新征程推进两化融合的思路举措。

(二)健全两化融合政策体系。抓好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落实,高质量编制十五五两化融合发展规划,明确两化融合领域工作概念和协同关系,引导政产学研各方找准融合发展路线和推进重点。推动发布工业互联网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工业互联网平台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数据要素赋能新型工业化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统筹用好两新”“两重等政策,推动重点行业设备更新、工艺升级、数字赋能、管理创新。

(三)持续拓展产业评估监测。进一步明确两化融合可评价、可考核、可量化的发展目标,完善两化融合发展监测分析、绩效评估和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对产业两化融合度的跟踪分析。建立健全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体系,依托各行业、各领域、各项重点工作的评估评价基础,研究提出表征两化融合程度的总体指标。强化对现有两化融合水平、智能制造成熟度、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等评估评价工作的统筹与数据换算,印发《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通用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基于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统一归集规上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数据。

二、夯实两化融合发展基础

(四)夯实融合发展基础保障。加大5G演进和6G技术创新投入,推动工业5G独立专网建设,推动5G规模化应用扬帆行动升级方案落实。组织开展算力强基揭榜行动,有序推进算力中心建设布局优化,深化算力与行业融合应用。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高质量发展,研究工业互联网平台梯度培育机制,完善网络、标识、平台、数据、安全功能体系。打造“5G+工业互联网”512工程升级版,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开展“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试点城市建设。

(五)深化关键融合技术攻关。支持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高质量发展,组织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揭榜挂帅攻关,加强通用大模型和行业大模型的研发布局。鼓励研发推广面向典型场景的工业智能体,支持一批企业开展智能体试点建设,提升工业全流程智能化水平。支持工业智能技术研发,制订工业智能技术体系图谱。

(六)提升工业数据要素供给。加快数据要素赋能新型工业化,推动数据资源化、资产化和要素化。推动产品主数据标准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提升数据标准化水平。推广企业首席数据官制度。打造安全可信的工业数据空间,高效开发、构建和维护数据资源。建设一批高质量行业数据集,推动工业数据算法模型、基础技术组件、应用组件功能的升级优化,探索建立工业数据流通和交易机制,提升工业数据的采集互联效率。组织工业领域数据要素应用场景典型实践案例征集,发布应用场景指引。

(七)培育数字化通用解决方案。遴选一批通用性强、标准化程度高的数字化通用工具产品,大力培育低成本、高质量的软硬件产品。研究建设数字化转型通用工具产品测试认证体系,研制通用工具产品技术要求、测试规范等标准。面向原材料、高端装备、消费品、电子信息等重点行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需求,开展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揭榜挂帅

三、强化信息技术赋能应用

(八)推进数字化转型。持续开展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引导规上工业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加快数字化改造。落实重点行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编制发布场景化、图谱化推进重点行业数字化转型的参考指引,推动重点行业依据数字化转型场景图谱开展转型诊断改造,征集和遴选一批典型经验做法。面向数据价值挖掘、设备更新改造、工艺流程优化等培育一批场景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供应商。健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体系,开展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分类分级评价。印发《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创建指引》,建设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推动工业企业和园区建设一批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实现对能耗和碳排放的精准化计量、精细化管控、智能化决策和可视化呈现。遴选推广一批数字三品应用场景典型案例,加快消费品行业数字化融合应用。

(九)促进网络化协同。加快新型工业网络建设,推动5G、工业光网、工业以太网、时间敏感网络(TSN)等各类工业无线、有线网络技术融合组网,促进企业加快内外网改造。实施标识贯通行动、工业互联网与重点产业链链网协同工程。推动工业互联网在电力、工程机械、电子、装备制造、汽车等行业规模化应用,加速工业互联网与人工智能深度融合、双向赋能,开展链网协同典型案例征集。挖掘和推广一批基于工业互联网的数字化管理、智能化制造、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平台化设计等新模式新业态典型案例。

(十)提升智能化水平。编制制造业企业人工智能应用指南,加强人工智能技术在工业领域的深度融合应用。实施人工智能+制造行动,支持企业在重点场景应用通用大模型、行业大模型和智能体。深入实施智能制造工程,持续开展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研究制定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依托智能工厂建设,带动智能制造装备、工业软件和系统集成创新成果加速应用和迭代升级。

(十一)引导产业链群转型改造。深入实施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研究启动世界级集群培育工程,面向重点集群和园区,推动建设一批高标准数字园区。继续实施工业互联网一体化进园区百城千园行,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在重点园区的规模化建设应用。支持一批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数字化供应链贯标试点,加快建设高效、柔性、可控的数字化供应链体系。

四、完善两化融合标准体系建设

(十二)推动两化融合标准协同配套。强化对全国两化融合标委会(TC573)、全国信息技术标委会(TC28)等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工作指导,进一步发挥国家智能制造标准化总体组、国家工业互联网标准总体组的作用,构建数字化转型、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等标准体系间的协同配套机制,加强各标准体系间的采标引用。深化国际标准化工作,围绕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工业大模型、数据治理应用、工业软件等领域,在国际标准化组织立项一批国际标准,提升国际标准话语权。

(十三)加快成熟标准应用推广。迭代优化两化融合标准体系,编制发布《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加大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标准化工作指导。聚焦工业互联网、数字化供应链、设备数字化管理、工业数据、工业软件、工业操作系统等细分领域推动一批标准制修订。进一步扩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升级版贯标、数字化转型贯标、数据管理成熟度贯标覆盖范围,稳步提升企业数字化能力。

五、培育两化融合协同发展生态

(十四)健全融合发展服务载体。推动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两化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平台等公共服务载体完善功能、提升赋能水平,为企业提供政策解读、诊断评估、供需对接、人才培育等服务。

(十五)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引导产业基金加大对两化融合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和解决方案的支持力度。推动国家产融合作试点城市深化实践探索,引导金融资源向两化融合领域倾斜。实施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引导社会资本向两化融合发展领域硬科技项目加大投入力度。

(十六)强化技术技能型人才培育。持续推进国家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建设,打造卓越工程师教育工信品牌,推动数字化人才供需适配。开展两化融合领域人才需求预测研究,加大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深入实施制造业人才支持计划,逐步壮大高层次人才队伍。举办全国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技能大赛,围绕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设立赛项,培育和挖掘一批技术技能型人才。

(十七)推动举办高端交流活动。组织举办两化融合培训班及相关赛会活动,加大政策宣贯和方法路径引导,凝聚产业共识、促进经验交流。面向重点行业、产业集群、产业园区组织开展场景级精准供需对接活动。积极参与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咨询组、产业数字化工作组活动,举办2025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论坛数字产业生态分论坛等活动。深化企业、产品、标准、人才等的国际交流,推动两化融合优秀实践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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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

发布时间:2025-06-30 16:08:44    浏览次数:690     来源: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站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规定》共二十条,明确了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和具体适用情形。其中,违法行为严重危害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网络运行安全、网络数据安全的情形,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从重处罚。《规定》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的通知

国信办通字〔2025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为了规范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5626


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网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网信部门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网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按照裁量涉及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第四条 网信部门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

不予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实施违法行为本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减少并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低于最低限度的处罚幅度,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种类或者较低的幅度,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一般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种类或者幅度,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种类或者较高的幅度,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依法不予处罚的,网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网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网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严重危害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网络运行安全、网络数据安全的,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情节严重的;

(二)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网信部门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网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隐匿、毁损、伪造、篡改有关证据的;

(六)对证人、举报人、网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七)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九)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违法行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当事人同时存在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等情形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罚款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从轻处罚的罚款数额应当在法定最低限至法定最高限幅度或者倍数区间低于30%的数额;一般处罚的罚款数额应当在法定最低限至法定最高限幅度或者倍数区间的30%70%的数额;从重处罚的罚款数额应当在法定最低限至法定最高限幅度或者倍数区间超过70%的数额。

在确定具体处罚数额时,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结合执法实践和执法案例,可以以前款规定的百分比为基础上下浮动十个百分点。

第十二条 依法单独处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的,仅适用不予处罚、一般处罚两种裁量阶次。

第十三条 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应当综合考量相关责任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时间、履职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关联性、主观过错程度、主次责任,以及是否对违法行为采取整改措施等因素,参照对单位行政处罚裁量阶次,确定适当的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网信部门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判断违法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一)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

(二)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发生次数,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危害后果;

(三)违法行为的危害对象及其数量;

(四)当事人本年度内的处罚情况;

(五)当事人获取的违法所得;

(六)当事人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经营情况及其影响力;

(七)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主观态度、配合检查的情况、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网信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网信部门已经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下级网信部门原则上应当直接适用;如下级网信部门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网信部门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下级网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上级网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冲突的,应当适用上级网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十七条 网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网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当列入处罚案卷归档保存。

适用上级网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前款情形的,报请上级网信部门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

第十九条 上级网信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下级网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

因不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58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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