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6-03 17:28:53    浏览次数:469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办法》共五章三十三条,对网络安全事件分级管理作出规定,明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等级网络安全事件的分级标准底线规则,细化网络安全事件报告流程、内容、时效、途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监督和管理责任,以及金融从业机构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旨在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自202581日起施行,《银行计算机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制度》(银发〔2002280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报告制度》(银发〔2010366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4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已经2025512日中国人民银行第8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581日起施行。

潘功胜

2025523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融从业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非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安全事件无须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监督和管理职责的业务领域。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安全事件(以下简称网络安全事件),指由于人为原因、遭受网络攻击、存在漏洞隐患、软硬件缺陷或故障、不可抗力等因素,对本机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的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或者处理的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数据造成危害的事件。

第四条 国家有关部门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等对网络安全事件报告有规定的,金融从业机构还应当从其规定报告。涉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违法犯罪的网络安全事件,金融从业机构还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中国人民银行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间的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内容共享,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向其通报网络安全事件,并根据其他金融管理部门需要向其通报网络安全事件。

第五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举报金融从业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网络安全事件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章  网络安全事件分级

第六条 金融从业机构应当在本机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操作规程中明确网络安全事件分级标准(以下简称分级标准),将网络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金融从业机构应当每年组织评估并视情更新分级标准。分级标准如有更新,应当报本机构主管网络安全的领导班子成员批准。

金融从业机构制定分级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网络安全事件对业务、用户等的影响程度。金融从业机构针对与货币存取款、支付交易、税款缴库、银行间市场交易密切相关的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制定分级标准时,应当差异化考虑业务高峰时段和非业务高峰时段网络安全事件对业务处理的影响程度。

金融从业机构还应当结合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数据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制定与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数据遭到篡改、破坏、泄露相关的分级标准。

金融从业机构可以针对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以上的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逐一细化制定专门适用的分级标准。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分级为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

(一)属于金融基础设施、直接服务5000万个以上自然人或者与货币存取款、支付交易、税款缴库、银行间市场交易密切相关的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主要功能在业务高峰时段出现两个以上省级行政区范围整体中断运行3小时以上或者单个省级行政区范围整体中断运行6小时以上的;

(二)提供金融服务的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主要功能出现中断、超时报错等情形,导致业务无法正常开展,经合理测算或者估算,已实际影响1000万个以上自然人或者100万个以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三)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核心数据遭到篡改、破坏、泄露的;

(四)致使泄露1000万条以上敏感个人信息或者1亿条以上个人信息的;

(五)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已明确应当分级为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

(六)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上海总部、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研判并书面告知金融从业机构,应当分级为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至少分级为重大网络安全事件:

(一)属于金融基础设施、直接服务5000万个以上自然人或者与货币存取款、支付交易、税款缴库、银行间市场交易密切相关的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主要功能在业务高峰时段出现两个以上省级行政区范围整体中断运行1.5小时以上或者单个省级行政区范围整体中断运行3小时以上的;

(二)提供金融服务的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主要功能出现中断、超时报错等情形,导致业务无法正常开展,经合理测算或者估算,已实际影响100万个以上自然人或者10万个以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三)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重要数据遭到篡改、破坏、泄露的;

(四)致使泄露100万条以上敏感个人信息或者1000万条以上个人信息的;

(五)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已明确应当分级为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

(六)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上海总部、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研判并书面告知金融从业机构,应当分级为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至少分级为较大网络安全事件:

(一)属于金融基础设施、直接服务5000万个以上自然人或者与货币存取款、支付交易、税款缴库、银行间市场交易密切相关的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主要功能在业务高峰时段出现两个以上省级行政区范围整体中断运行15分钟以上或者单个省级行政区范围整体中断运行30分钟以上的;

(二)提供金融服务的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主要功能出现中断、超时报错等情形,导致业务无法正常开展,经合理测算或者估算,已实际影响10万个以上自然人或者5000个以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三)致使泄露500条以上征信信息、财产信息,或者致使泄露5万条以上个人信息的;

(四)遭受勒索恶意程序攻击,已对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或者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数据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已明确应当分级为较大网络安全事件的。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至少分级为一般网络安全事件:

(一)提供金融服务的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主要功能出现单个省级行政区范围整体中断运行30分钟以上的;

(二)提供金融服务的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主要功能出现中断、超时报错等情形,导致业务无法正常开展,经合理测算或者估算,已实际影响1万个以上自然人或者1000个以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三)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主要功能出现中断、超时报错等情形,导致业务无法正常开展,已持续1小时以上的;

(四)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数据遭到篡改、破坏、泄露,导致社会危害的;

(五)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

(六)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已明确应当分级为一般网络安全事件的。

第十一条 金融从业机构制定与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金融基础设施业务交互功能异常相关的分级标准时,应当征求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意见并协商一致。

第十二条 金融从业机构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对照分级标准,综合确定网络安全事件等级。同时符合多个分级标准的,应当按照最高级别确定网络安全事件等级。对照分级标准无法准确确定网络安全事件等级的,应当至少分级为较大网络安全事件。

因灾害或者信息基础设施故障,导致金融从业机构多个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同时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先分别确定网络安全事件等级,再按照各网络安全事件等级中的最高级别,确定整体的网络安全事件等级。

网络安全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已达到更高级别分级标准时,金融从业机构应当立即调整网络安全事件等级。

第三章  网络安全事件报告

第十三条 金融从业机构应当明确应急处置与报告的职责分工,确保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或者瞒报。

金融从业机构应当健全网络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提升第一时间发现和报告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能力。

金融从业机构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网络安全事件时,不应迟滞业务恢复、存证溯源、用户解释、舆情应对等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属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城市商业银行、系统重要性非银行支付机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其分支机构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向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所属单位及其管理的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其他金融从业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向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在保障报告时效性前提下,证券、期货、基金机构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经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转通报同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不含深圳市分行)、地市分行接报辖区发生较大等级以上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及时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深圳市分行接报辖区发生重大等级以上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及时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五条 金融从业机构发生较大等级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送网络安全事件事发简要报告,并在24小时内报送网络安全事件事发报告。

金融从业机构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尚未达到较大等级,但出现相关舆情信息进入社交媒体、搜索引擎或者新闻网站热点榜等情形,引发较大舆情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报告。

第十六条 对于重大等级以上网络安全事件,金融从业机构应当至少每隔2小时进行事中进展报告,直至处置结束。处置过程中如出现调高网络安全事件等级、处置取得阶段性进展、发现新的问题等重要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

第十七条 网络安全事件处置结束后,金融从业机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报送事后调查总结报告。无法按时报送事后调查总结报告的,金融从业机构应当先按时报送初步报告,说明承诺报送事后调查总结报告的日期并按时报送。承诺日期原则上应当在处置结束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

第十八条 金融从业机构可以通过电话、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传真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信息系统报送网络安全事件事发简要报告、事发报告和事中进展报告;采用电子邮件、传真方式报告的,应当通过电话或者即时通信工具确认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已收悉。涉及工作秘密的,不得通过互联网渠道报告。

金融从业机构应当书面报送网络安全事件事后调查总结报告,并加盖本机构或者承担报告职责内设部门公章。中国人民银行对网络安全事件事后调查总结报告另有电子化报送规定的,金融从业机构还应当按照规定电子化报送。

第十九条 网络安全事件事发简要报告内容包括初次确定的网络安全事件等级、事发时间、依据网络安全事件分类分级相关国家标准确定的网络安全事件分类、影响的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及其对应的网络安全保护等级、涉及的数据中心、报告机构和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方式。网络安全事件事发报告应当在事发简要报告内容基础上,增补影响范围和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网络攻击事件还应当增补分析研判情况。

网络安全事件事中进展报告应当在事发简要报告基础上,增补说明最新确定的网络安全事件等级、影响的变化、处置进展和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如存在需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协调支持处置的事项,应当一并说明。

网络安全事件事后调查总结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最终确定的网络安全事件等级、处置历程回顾、影响损失评估、技术或者管理问题根源分析、处置经验教训、后续改进措施、报告机构和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方式、签发人。

第二十条 金融从业机构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涉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事后调查总结报告还应当说明本机构为有效避免网络安全事件危害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依法通知个人的情况和告知个人可以采取减轻危害措施的情况。

对于重大等级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前款所列内容应当在事中进展报告中提前予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 较大等级以上网络安全事件事后调查总结报告内容,还应当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对应责任处理情况。

金融从业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后果影响、挽回损失等因素,在本机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中明确责任处理的差异化适用情形。事后调查总结报告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理措施,应当符合本机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第二十二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并且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金融从业机构可以根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承担职责,视情针对性减轻或者免除责任处理,但应当在网络安全事件事后调查总结报告中予以说明:

(一)已按本办法规定主动报告,同时按照本机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有关程序立即进行处置,尽最大努力降低影响的;

(二)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过程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造成网络安全事件,且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已切实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和本机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相关管理制度要求,并严格执行本机构相关操作规程的。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认为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事件事后调查总结报告存在内容缺失、原因分析不清、影响损失评估失实、责任认定或者处理不当等情形,退回事后调查总结报告并正式反馈修改意见的,金融从业机构应当在收到反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善事后调查总结报告并重新报送。

第二十四条 金融从业机构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通报的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运行异常、疑似数据泄露、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提示时,应当立即组织核查,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经核查风险属实并构成网络安全事件的,金融从业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报告;风险不属实或者尚不构成网络安全事件的,应当根据通报要求按时反馈风险核查处置情况。

第二十五条 金融从业机构应当建立网络安全事件台账,完整准确记录网络安全事件事发时间、事发报告时间、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接报联系人和对应的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内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相应建立辖区网络安全事件台账。台账应当至少留存三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根据金融从业机构报告处置网络安全事件的情况,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有关规定明确的程序,对金融从业机构依法实施检查,金融从业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金融从业机构拒绝、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实施检查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金融从业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网络安全事件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予以处罚。

前款行为涉及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数据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予以处罚;前款行为涉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金融从业机构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通报的风险,如果风险属实,但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按时反馈核查处置情况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条予以处罚。

有前款行为并且通报的风险为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金融从业机构在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检查时,主动供述检查人员尚未掌握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网络安全事件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网络安全事件,存在失职失责行为,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予以严肃追责问责。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金融从业机构,是指金融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或者认定的其他机构。

(二)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三)业务高峰时段,是指按年度统计的分时平均业务量超过日平均业务量百分之三的时段,或者依据本机构制度列明的其他合理计算方式确定的时段。

(四)整体中断运行,是指因网络安全事件,某一时段内未处理和处理失败业务量与正常情况全部业务量的比例,经合理测算或者估算,已经超过百分之七十。

(五)主要功能,是指与用户身份认证或者业务交互相关的功能。

(六)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自身发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当向其上级行报告,报告时效、途径和内容等要求按照本办法对金融从业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81日起施行。《银行计算机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制度》(银发〔2002280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报告制度》(银发〔2010366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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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改委印发《河南省2025年推进“人工智能+”行动工作要点》

发布时间:2025-03-28 08:49:02    浏览次数:737     来源: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3月24日,河南省发改委印发《河南省2025年推进“人工智能+”行动工作要点》,《工作要点》从提升算力供给能力、夯实数据要素基础、推动模型算法创新等六个方面提出23条工作要点,其中,在夯实数据要素基础中提出,要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利用。聚焦医疗、教育、制造、文旅等行业需求,依托龙头企业、科研机构等开展行业共性数据资源库建设。实施可信数据空间发展行动,布局建设一批企业、行业、城市数据空间,引导企事业单位开放并汇聚高价值数据资源。制定出台加快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建立数据分类分级开发利用制度框架,完善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机制。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2025年推进“人工智能+”行动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有关单位:

《河南省2025年推进“人工智能+”行动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责任分工抓好落实,于每季度末将工作落实情况报送省人工智能行业应用工作专班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工作落实情况将适时上报省政府。

省人工智能行业应用工作专班办公室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2025年3月17日


河南省2025年推进“人工智能+”行动

工作要点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推动“人工智能+”行动计划(2024-2026年)》(豫政办〔2024〕64号),以技术创新为驱动,以应用场景为牵引,强化算力、数据、算法等资源供给,推进重点行业垂直大模型建设,培育和推广高价值应用场景,构建人工智能生态体系,打造人工智能发展新高地,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提升算力供给能力

(一)加快推进智算中心建设。建成国家超算互联网核心节点,推进河南空港智算中心、中原算谷等智算中心建设。强化“嵩山”“中原”人工智能公共算力开放创新平台功能,提升一站式人工智能算力服务能力。到2025年底,全省算力规模突破94EFlops,进入全国第一梯队。(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强化算力资源高效协同。提升省算力调度服务平台功能,制定算力并网、运营服务、交易结算等方面标准,以“一核四极”为关键网络节点,加快构建全省统一的算力调度网,积极融入全国一体化算力网。推进与长三角、粤港澳、成渝、甘肃等“东数西算”枢纽节点地区算力中心互联互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二、夯实数据要素基础

(三)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利用。聚焦医疗、教育、制造、文旅等行业需求,依托龙头企业、科研机构等开展行业共性数据资源库建设,打造一批行业开放语料库和高质量数据集。实施可信数据空间发展行动,布局建设一批企业、行业、城市数据空间,引导企事业单位开放并汇聚高价值数据资源。制定出台加快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建立数据分类分级开发利用制度框架,完善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

(四)促进数据要素高效配置。做强郑州数据交易中心,争创国家级行业数据交易场所,2025年备案数据交易规模达到50亿元。推动数据标注基地建设,支持7个省级数据标注基地建设城市在数据标注产业生态构建、能力提升和场景应用方面先行先试。促进数据智能标注技术应用,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数据企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推动模型算法创新

(五)构建大模型创新发展体系。推动基础和垂直大模型融合创新,依托行业龙头企业做强基础大模型(L0),加快培育一批融合行业数据集的垂直大模型(L1),推动更多大模型完成国家网信办备案。强化对国产大模型技术底座的算力支撑和适配,开展基于国产大模型技术底座的垂直大模型应用示范。培育一批行业应用开发商和集成商,促进场景大模型(L2)落地应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网信办)

(六)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聚焦人工智能数学原理、基础架构、核心算法等前沿方向和具身智能、类脑智能等重点领域,实施一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开展融合逻辑推理、知识表示与机器学习的新型学习范式研究。支持知识蒸馏、剪枝、量化等深度学习模型压缩技术研发,加速模型运行效率,降低模型训练成本。(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院)

四、推动重点行业应用

(七)人工智能+医疗。推进辅助诊断、健康管理、中医药服务垂类大模型和眼科、高血压、肺癌、血液病等专科专病模型以及合理用药等医疗服务模型建设,构建高质量医疗数据集。发展智能医疗设备产业,推动智能医学研究设施建设,搭建数据采集、智能处理、智能服务平台,为健康数据、诊疗数据、组学数据的汇聚治理、流通共享提供基础设施支撑。(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八)人工智能+教育。推进教育管理服务垂直大模型建设,构建教育领域高质量数据集,推动人工智能助学、助教、助管、助研。加强人工智能通识教育,建设以知识图谱、大模型赋能等为基础特征的智慧课程,开展组团式虚拟教研活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九)人工智能+科研。依托省内高校、企业、科研机构,围绕材料科学、药物研发、基因研究、合成生物等领域,打造高性能科学研究计算平台,建设材料科学、药物研发、基因研究、合成生物等垂直大模型。(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科学院)

(十)人工智能+工业。聚焦新型材料、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先进装备、现代医药、现代食品、现代轻纺、煤炭等8个重点行业,以及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产品服务、仓储物流、节能减排、安全生产7个关键环节,分批次推动大模型应用场景建设,构建“8×7”工业大模型矩阵,赋能制造业智改数转。(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一)人工智能+农业。围绕育种、大田种植、规模养殖、智能农机等,建设智慧育种、智慧种植、智慧养殖等垂直大模型,打造规范化农业机械智能生产场景应用。依托省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完善标准化数据、专家资源体系。(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十二)人工智能+文旅。依托河南文旅垂直大模型,打造行程规划、客户服务、客流统筹优化、应急调度管理等场景大模型,拓展省“一机游河南”“一图览文旅”“一监管行业”平台服务功能,推动人工智能在甲骨文研究、文旅内容生产、数字文物保护与传播、文旅个性化服务等方面应用取得突破。(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十三)人工智能+城市管理。建设城市管理垂直大模型,推动社会治理、政务服务、交通出行等3大领域17个场景大模型建设,建立健全“大综合一体化”城市治理体制机制。优化提升实景三维郑州、城市级信息模型(CIM)平台等,搭建数字孪生城市底座。(责任单位:郑州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四)人工智能+生态保护。建设生态智能监管、污染排放全空间监管、污染防治攻坚、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丹江口水库水质安全保障等行业大模型,重点打造移动源排放深度治理、水环境监管、数字孪生丹江口水库等场景应用。(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

(十五)人工智能+防灾减灾。融合自然资源、交通、农业、水利、电力、新能源等重点行业数据,建设气象防灾减灾、地质灾害、防汛抗旱、防震减灾、森林防灭火等大模型,重点打造自然灾害防治、燃气安全、消防、应急管理等应用场景。(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地震局、省林业局、省气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搭建共性技术平台

(十六)建设人工智能基础服务中台。依托省科学院、中原人工智能产业技术研究院、豫信电科等,建设人工智能基础服务中台,配套通用模型库和开发工具、测试工具、数据处理工具等,支撑行业用户开展行业模型训练及推理、验证、算子库研发等服务,为垂直大模型建设和应用场景开发提供工程化解决方案。(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科学院)

(十七)建设人工智能行业赋能中心。依托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等,布局建设若干人工智能行业赋能中心,聚焦垂直行业领域和关键基础领域,推进技术攻关、场景建设,打造“人工智能+”行业的供需对接纽带、数据开放枢纽、场景孵化平台、生态培育中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八)提升创新平台服务能力。依托嵩山实验室、中原人工智能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大模型测试验证平台。围绕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应用,建设一批人工智能领域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推进人工智能领域标准化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六、构建人工智能生态体系

(十九)开展示范性行业应用工程。聚焦重点领域,推进医疗、育种等人工智能行业应用,形成覆盖算力、算法、数据的全栈式共同能力。征集发布一批示范效应强、应用价值高、推广潜力大的典型应用场景,加速成熟场景的规模化复制和推广。(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郑州市政府)

(二十)加大人才引育力度。依托省人工智能创新平台、企业、高校等,引进一批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在全省本科高校开设人工智能通识必修课程,启动本科高校智慧课程建设试点工作,加快人工智能学生在线精品课程建设,加快智能科学与技术博士硕士学位点立项建设,支持基础较好的高校建设人工智能学院。支持职业学校与人工智能行业企业共建实训基地。(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一)强化企业孵化培育。依托省“智慧岛”,引入专业运营团队,打造一批人工智能创新企业孵化器,孵化培育一批在人工智能细分领域深耕细作的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鼓励和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推动人工智能上下游产业链企业集聚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二十二)拓宽多元化投融资服务。依托金融会客厅、小微企业融资对接等机制,引导金融机构为人工智能企业提供特色化、专业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发挥产业投资基金作用,带动天使、创投、风投等机构加大对人工智能初创期项目和高成长性企业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河南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

(二十三)加强人工智能交流合作。举办全省人工智能会议、奖赛、路演等活动,搭建产业交流合作平台,推动重大产业项目签约落地。推出“AI上新河南”“生活中的智能管家”系列报道等,深入宣传报道我省人工智能行业应用情况。(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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