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就《软件标识化标签技术指南》等三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4-06-24 17:14:51    浏览次数:2091     来源:“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微信公众号

  6月22日,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发布《软件标识化标签技术指南》《软件标识化标签编码指南》《软件供应链安全保护能力测评规范》三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21日。


《软件标识化标签技术指南》 

1-软件标识化标签技术指南.png 

  《软件标识化标签技术指南》规定了软件标识化标签的功能、通用结构、必要的元数据字段以及处理规则。软件标识化标签提供了标识和描述软件产品的必要且充分的元数据,包含有关软件组织、许可、安装等方面的信息,适用于软件标识化标签的各种应用领域,有助于支持各种软件管理活动。软件标识化标签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集成到软件物料清单中

 

《软件标识化标签编码指南》

2-《软件标识化标签编码指南》.png

  《软件标识化标签编码指南》规定了软件标识化标签的结构和编码规则,包括软件标识化标签的数据构成、数据格式要求、 基本数据元素、扩展数据元素,以及软件标识化标签的验证,适用于软件标识化标签的实现和验证,可用于指导软件供应链相关方之间进行软件标识化标签的生成、共享和使用。

 

《软件供应链安全保护能力测评规范》

3-《软件供应链安全保护能力测评规范》.png

  《软件供应链安全保护能力测评规范》确定了供需双方组织管理和供应活动管理安全要求的测评指标、测评对象和测评实施过程和安全保护能力评定方法,适用于指导软件供应链中的供需双方开展软件供应链安全保护能力测评、可为第三方机构提供测评依据,也可为主管监管部门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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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开展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6-03 17:32:56    浏览次数:614     来源:中国网信网

根据《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9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就开展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根据《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二、备案时间

(一)自202561日起,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的,应当自数量达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手续。

(二)202561日前,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已经达到10万人的,应当在2025714日前履行备案手续。

(三)备案信息发生实质性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三、备案方式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采用线上方式。请直接访问“个人信息保护业务系统”(https://grxxbh.cacdtsc.cn),按照系统首页提供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系统填报说明(第一版)》,准备相关材料并履行备案手续,也可从中国网信网(https://www.cac.gov.cn)首页“全国网信政务办事大厅”栏目访问“个人信息保护业务系统”。

四、法律责任

未按照《办法》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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