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03-17 11:12:12    浏览次数:648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办法(试行)》,《办法》共八章二十六条,明确了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应遵循“依法合规、公益优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分级开发”的原则,规定了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基本要求、目录编制和登记、方案编制、协议签订、实施和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旨在促进和规范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有效扩大公共数据资源供给,加快推进公共数据要素价值释放。此外,《办法》还强调了数据安全、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要求,并建立了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评价指标体系,以促进公共数据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安全保护。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政办〔2025〕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2月28日


河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有效扩大公共数据资源供给,加快推进公共数据要素价值释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90号)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适用本办法。中央驻豫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获取的公共数据资源的授权运营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我省各级党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医疗、教育、文化旅游、公共资源交易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资源一级开发,是指围绕社会应用场景需求对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加工处理,形成数据包、数据模型、数据接口等可供社会化开发利用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并依法依规通过市场化交易向二级开发主体提供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一级开发主体,是指省政府授权承担全省公共数据资源一级开发运营工作的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二级开发主体,是指基于应用场景需求对公共数据一级开发产品和服务进行再开发利用,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并向社会提供的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实施机构,是指负责开展授权运营活动的单位。省级实施机构一般为各行业主管部门,市级实施机构由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下同)政府结合授权运营模式确定。实施机构负责本地、本行业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开展授权运营公共数据资源汇聚治理、分类分级、场景和数据需求审核、数据校核等工作,从业务角度进行安全监管,指导一级开发主体有效防范数据汇聚、关联引发的风险,提供可社会化开发利用的公共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是指在省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指导下,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原则,由一级开发主体依托数字政府基础设施搭建的具备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和运营服务功能的平台。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联通对接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统一获取授权范围内经过初步脱敏的公共数据资源,并根据需要向二级开发主体提供安全可控的开发处理环境。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应当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网络数据安全分类分级、个人信息保护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等制度,搭建可信授权认证通道和数据安全流通通道,实现公共数据资源运营全过程可管、可控、可记录、可审计、可追溯。

第四条 省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作为全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工作,开展公共数据资源一级开发场景可行性、数据需求必要性、数据产品和服务合规性审核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网信、公安、国安、密码管理、保密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安全监管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公共数据资源政府指导定价管理制度和定价方式。

财政部门负责开展公共数据资产管理,建立公共数据资产运营收益管理和分配机制,配合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审核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应当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遵循“依法合规、公益优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分级开发”原则,鼓励各类主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参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激发数据要素市场活力。

第六条 除以下情形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将依法合规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用于授权运营: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

(二)侵害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

(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禁止授权运营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社会化开发利用的。

以政务数据共享方式获得的其他地区或部门的公共数据资源用于授权运营的,应当征得共享数据提供单位同意。

第七条 一级开发主体应当具备数据资源加工、运营所需的管理和技术服务能力,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符合国家数据安全保护要求。

一级开发主体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将一级开发职责交由第三方履行;

(二)超范围使用数据,使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原始公共数据资源直接进入市场;

(三)参与授权运营范围内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一级开发产品和服务再开发;

(四)面向二级开发主体以外的其他社会主体提供营利性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

(五)与其他经营主体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 一级开发主体履行公共数据资源一级开发安全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加强内控管理:

(一)落实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要求,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一级开发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建专业安全运营维护团队,确保授权运营公共数据资源的管理、开发利用和服务支撑等全过程安全可控;

(三)制定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四)加强数据关联汇聚风险识别和管控。

第三章 目录编制和登记

第九条 实施机构应当依托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政务数据目录,按照目录编制要求和“一数一源一标准”原则,编制并动态更新本地、本部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纳入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体系管理。

第十条 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按照国家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要求登记,形成公共数据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不受理未完成目录编制工作或未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申请,相应公共数据资源不得投入运营。

第四章 方案编制

第十一条 省、市两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机构编制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机制要求,经本级政府审议通过后实施。

各省辖市实施方案报省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权运营名称;

(二)授权运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三)授权运营模式;

(四)授权运营的数据资源范围、数据资源目录、数据更新频率及数据质量情况等;

(五)授权运营期限、建设内容、技术保障、实施进度、评价标准、退出机制、资产管理等;

(六)拟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包括支持公共治理、公益事业和产业发展、行业发展两大类,以及预期产品和服务形式等;

(七)数据安全、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

(八)一级开发主体授权范围内经营成本和收入等核算机制、收益分配机制等;

(九)授权运营的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价要求;

(十)相关参与方权利义务;

(十一)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协议签订

第十三条 实施机构独立或会同本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与一级开发主体签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运营协议应当经实施机构“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审议通过后签订。

省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省、本行业运营协议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范围及数据资源目录;

(二)运营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

(三)拟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及其技术标准、安全审核要求、业务规范性审核要求;

(四)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的技术支撑平台;

(五)资产权属,包括软硬件设备、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权属;

(六)授权运营情况信息披露要求;

(七)一级开发主体授权范围内经营成本和收入等核算要求、收益分配机制;

(八)数据安全、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和风险监测、应急处置措施;

(九)运营成效评价,续约或退出机制;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协议变更、终止条件;

(十三)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运营实施

第十五条 一级开发主体按照“一场景一审核”原则,在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提交公共数据一级开发产品和服务的应用场景及其数据需求申请;在公共数据一级开发产品和服务发布前,提交合规审核申请。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实施机构应当及时审核一级开发主体的申请。审核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涉数据来源、敏感数据脱敏、原始数据不出域、访问控制、关联主体授权配置等情况。审核通过的公共数据一级开发产品和服务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要求登记,按照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定价,鼓励通过数据交易场所开展交易。审核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六条 一级开发主体发现公共数据资源存在质量问题的,可通过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提出数据校核需求,相关单位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校核结果,并按有关要求处理。

第十七条 一级开发主体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按照准入条件和应用场景公开公平选择二级开发主体,对其资质能力、需求合理性、场景合规性、安全风险性等进行评估并经实施机构审核后,与其签订公共数据一级开发产品和服务应用协议,明确数据使用目的、范围、方式、期限、收益分配和安全保密要求等内容,并提供公共数据一级开发产品和服务、开发处理环境。

一级开发主体应当公布公共数据一级开发产品和服务清单,定期向社会披露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一级开发主体在加工使用公共数据资源过程中发现数据间隐含关系和规律可能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侵害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数据处理和运营活动,采取保护措施,及时向实施机构和本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报告风险情况。发生数据丢失、泄露、篡改、毁损等重大数据安全事件时,同时向本级网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实施机构应当按照数据治理和分类、分级安全保护等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工作规则,加强对授权运营数据范围的审查,确保数据安全。

第二十条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和实施机构应当会同网信、公安、密码管理、保密等部门强化对一级开发主体涉及公共数据资源一级开发的内控审计,加强对公共数据授权、管理、开发利用等环节以及运营服务平台安全合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一条 省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财政厅应当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制定完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收益分配办法,依法依规维护数据资源资产权益,保护参与方合法权益。

鼓励一级开发主体依法合规通过技术、产品和服务、收益等方式,支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各省辖市数据治理和政务信息化建设。

各省辖市对其提供公共数据资源形成的公共数据一级开发产品和服务享有收益权。各省辖市基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等非营利性业务需要,可无偿使用既有公共数据一级开发产品和服务。

一级开发主体应当加强公共数据一级开发产品和服务相关的成本、收入和支出的内部管理,按照现有财务管理制度对公共数据一级开发产品和服务相关财务收支进行管理,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省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评价指标体系,对实施机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情况进行年度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数字政府建设综合评价、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试点示范申请、优秀案例评选等的重要参考。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对一级开发主体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情况进行年度评价。一级开发主体应当根据评价指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评价发现重大安全风险或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应当暂停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必要时约谈主要负责人;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一级开发主体应当配合做好评价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一级开发主体应当向实施机构及其同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按季度报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报告,每年第一季度报送上一年度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总结报告。报告应当包含二级开发主体对一级开发产品和服务进行再开发利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实施机构、一级开发主体积极探索有利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创新举措,鼓励和保护干部担当作为,营造鼓励创新、包容创新的干事创业氛围;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偏差,但未牟取私利、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发现问题后积极采取措施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尽职免责评估后,免除或减轻相关责任主体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相关授权运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六条 国家和省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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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数据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4-12-31 14:30:38    浏览次数:1010     来源:国家数据局网站

12月25日,国家数据局、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意见》从健全企业数据权益实现机制、培育企业数字化竞争力、赋能产业转型升级、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开放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等五个方面部署13项具体措施,旨在充分释放企业数据资源价值,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其中,在培育企业数字化竞争力中提出,要提高数据治理能力,鼓励企业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健全数据资源管理机制。推动数据管理相关国家标准贯标,规范开展数据治理能力评估,强化企业数据治理和质量管理能力建设。


国家数据局等部门关于促进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

国数资源〔2024〕12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数据管理部门、党委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国资委: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或合法获取、持有的数据,是企业发展的重要资源。加强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是推进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建设、实现数据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的重要举措,是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市场环境的必然要求。为充分释放企业数据资源价值,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数据发展和安全,以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为主线,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为关键,以健全企业数据权益实现机制为重点,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分类推进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提升企业竞争力,赋能产业数字化转型,助力提升治理效能和公共服务能力,为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健全企业数据权益实现机制

(一)完善企业数据权益形成机制。企业对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或合法获取、持有的数据,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民商事合同或行政协议约定的各类数据权益。推动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分置运行,鼓励探索市场化、场景化的“授权使用、分享收益”新模式。企业行使数据权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企业数据权益保护机制。支持企业依法依规对其合法获取、持有的数据进行开发利用、流通交易,保护其经营收益等合法权益。企业有权依法或依合同约定,自主或委托他人基于其合法获取、持有的数据开发数据产品或提供数据服务。鼓励企业采取共享开放、交换交易、资源置换等多种方式流通数据,促进数据产品和服务创新开发、高效流通和价值复用。建立健全数据权益流转机制和多元化争议处理机制,在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解散、被宣告破产时,推动相关权利和义务依法依规同步转移。

(三)健全企业数据收益分配机制。构建公平高效的数据要素价值分配机制,引导企业在数据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供给、流通、使用中实现数据价值的创造和提升。坚持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根据相关主体在数据产品和服务价值形成过程的实际作用,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收益。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探索建立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收益分配调节机制。企业承担政府和公共事业相关系统建设运维形成或获取的数据资源,其开发利用行为应严格遵守公共数据资源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

三、培育企业数字化竞争力

(四)提高数据治理能力。鼓励企业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健全数据资源管理机制。推动数据管理相关国家标准贯标,规范开展数据治理能力评估,强化企业数据治理和质量管理能力建设。大力推广云计算、边缘计算、大数据分析等平台服务,支持企业开发和使用智能化工具,建立覆盖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管理等各环节的数据资源体系。落实国家数据分类分级和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法规要求,在防范实质性风险前提下,鼓励企业针对不同敏感级别的数据和数据处理场景,采取差异化的数据安全与合规管理措施,优化对同类型数据处理行为的内部合规审批流程,加强数据流转分析和风险监测。鼓励企业采用可信数据空间、区块链、隐私计算、匿名化等技术模式,促进数据安全流动和开发利用。

(五)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引导企业加快向数据驱动的经营模式转型,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决策,推动实现流程优化、组织重塑、效率提升。鼓励企业强化多源数据整合分析,准确把握供需结构、客户偏好、价格变化趋势,提升企业洞察市场和适应市场的能力。支持企业打通生产制造、流通销售与供应链等数据,实现系统化、高效化管理,提高企业资源配置和运营效率。支持企业利用数据分析、数字仿真等技术,加快产品迭代,提升创新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

四、赋能产业转型升级

(六)推进产业链协同创新。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发挥带头作用,带动上下游企业共建场景驱动、技术兼容、标准互通的行业可信数据空间,促进大中小企业数据共享共用。鼓励探索创新基于可信第三方的行业可信数据空间建设运营模式,推动跨行业、跨领域数据流动和融合利用。实施“国有企业数据效能提升行动”,加快构建国资央企大数据体系,赋能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国有企业数据管理机制,优化科技创新考核指标体系。

(七)支持企业开放数据服务能力。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等创新数据运营模式,开发决策参考、市场营销、需求定制、风险管理等数据产品和服务,更好服务各类经营主体。发挥可信第三方作用,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建立互信合作机制,加速要素流通、重组和融合创新。支持发展产业互联网平台,提升工业互联网应用质效,促进产业数据高效汇聚和协同利用。

(八)助力中小企业用数创新。引导行业龙头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等提供普惠性数据产品和技术工具,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鼓励行政事业单位依法采购提供公共服务和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产品和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数据服务。支持各类公共服务平台、行业服务平台开设企业数据服务专区,为中小企业办事创业、经营决策、合规治理提供数据支撑。加大对中小企业数据治理和应用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发放数据券、算法券和算力券,降低中小企业治数用数成本。

五、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九)激发数字经济发展新动能。制定数据产业发展促进政策,围绕数据采集汇聚、计算存储、流通交易、开发利用和安全治理,培育壮大数据企业。支持企业面向人工智能发展,开发高质量数据集。在科研、制造、农业、能源、交通、金融、通信、广电、医疗、教育、商贸流通、文化旅游等重点行业领域,打造一批示范带动性强的人工智能创新应用,深化“人工智能+”应用赋能千行百业。聚焦无人驾驶、具身智能、低空经济等数据密集型产业发展需求,加速数智融合关键技术创新。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组织机制作用,推动建立数据开放社区,支持开源数据集建设。健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机制,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科学数据有序开放,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十)促进社会治理和服务模式创新。拓展企业数据在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基层治理等领域的应用,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发挥行业龙头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创新引领作用,加快数据驱动的服务模式创新,持续引领消费、文化、娱乐、健康等生活方式变革。推动建立新型政企合作机制,鼓励企业参与共建城市可信数据空间,围绕智慧交通、智慧文旅、智慧教育、智慧医疗、智慧养老、智慧商圈、数字乡村等重点场景,深化公共数据和企业数据融合应用,赋能城市治理、公共服务和产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

六、营造开放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十一)健全数据流通利用服务体系。鼓励探索多元化数据流通利用方式,发展数据经纪、数据托管等新业态、新模式,提升数据流通效率。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框架下,推动建立跨主体数据流通技术标准,适度超前布局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完善行业数据标准规范,推进元数据、主数据等基础性、通用性数据标准建设。鼓励专业机构提供企业数据治理和质量评价服务,促进提升数据资源质量。鼓励企业强化数据治理、产品开发、价值挖掘和应用创新,积极开展数据资源入表,推动数据资产合规利用、规范管理。健全数据资源价值评估服务体系,探索数据资源化、产品化、价值化、资产化的可行路径。

(十二)扩大数据领域高水平开放。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数据治理规则和技术标准制定。支持企业优化业务布局,积极开拓全球数据市场。聚焦优质数据资源开发、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重大应用创新等方面,依法依规引进基础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数据企业。促进和规范企业数据跨境流动,支持地方建设国际数据港、数据跨境服务中心等,为全球数据资源共享开发、产业创新合作创造条件。

(十三)提升数据安全合规治理效能。完善数据联管联治机制,强化部门协调和央地协同,推动包容审慎监管。针对新技术应用和新模式新业态,探索建立“沙盒监管”机制,构建鼓励创新、弹性包容的治理环境。健全政企沟通机制,稳定企业合规预期。推动制定行业数据分类分级标准,健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安全技术规范。健全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七、保障措施

加强人才培养,构建以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为主体,继续教育为补充的数据要素相关专业人才培养体系。支持以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方式,培养数据治理、数据分析、数据合规、数据标注、人工智能训练等方面的技术技能人才。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推动重点领域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可信数据空间建设等。各级数据、网信、工信、公安、国资委等相关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细化任务分工,抓好推进落实。各地区相关部门因地制宜做好各类要素保障,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国家数据局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务院国资委

2024年12月20日

 

关键字: 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国家数据局发布《关于举办2025年“数据要素×”大赛的通知》|网络安全|等级测评机构|河南金盾信安 金盾信安官网|网络安全|等级测评机构|河南金盾信安

国家数据局发布《关于举办2025年“数据要素×”大赛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10 10:40:45    浏览次数:661     来源:国家数据局网站


近日,国家数据局发布《关于举办2025年“数据要素×”大赛的通知》,本次大赛以“数据赋能 乘数而上”为主题,分为地方分赛和全国总决赛,围绕工业制造、现代农业、商贸流通等行业领域,对应设置13个赛道,同时单独设置开放性创新赛道,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校等均可参赛,旨在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乘数效应,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关于举办2025年“数据要素×”大赛的通知

 国数政策〔2025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数据管理部门、党委网信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委)、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局)、医疗保障局、气象局、文物局、中医药主管部门,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市、自治区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各证监局,中国科学院院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加快推进《“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乘数效应,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国家数据局等有关部门将共同举办2025年“数据要素×”大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赛名称
  2025年“数据要素×”大赛
  二、大赛主题
  数据赋能 乘数而上
  三、组织结构
  大赛组委会:国家数据局、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医保局、中国科学院、中国气象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等作为组委会成员单位,共同负责大赛组织实施。
  组委会秘书处:组委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国家数据局政策和规划司,负责统筹推进大赛相关事项。组委会秘书处办公室设在国家数据发展研究院,由国家数据发展研究院、国家信息中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创新驱动发展中心、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等组成,国家数据发展研究院担任秘书处办公室牵头单位,负责承担赛事组织协调工作。
  大赛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科研院所、投融资机构、行业协会、大型企业等相关专家组成,负责总决赛评审工作(地方分赛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各地自行组建)。
  四、赛事安排
  大赛分为地方分赛和全国总决赛。地方分赛由国家数据局、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作为指导单位,由各地方数据管理部门主办或联合地方相关部门共同主办。全国总决赛由国家数据局联合有关部门主办,举办地数据管理部门承办。
  (一)赛题设置
  围绕《“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部署的工业制造、现代农业、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金融服务、科技创新、文化旅游、医疗健康、医疗保障、应急管理、气象服务、城市治理、绿色低碳等行业领域,对应设置13个赛道,同时,为鼓励培育数据开发利用新模式新业态,单独设置开放性创新赛道,所有具有原创性、颠覆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场景等均可参与本赛道。大赛组委会针对每个赛道分别制定赛题指南(详见附件1)。鼓励地方结合发展需求合理选择或新增创新性、开放性赛道,并参考赛题指南予以细化,赛题要聚焦解决实际问题,突出数据要素价值释放。
  (二)地方分赛
  贯彻节俭办赛原则,支持各地充分依托相关会议等现有平台举办分赛。地方分赛参照大赛组委会统一评价指标体系制定评审相关细化方案,向大赛组委会报备后开展具体活动(分赛相关评审细化方案由承办地方分赛的省级数据管理部门公开发布),评审方案应充分考虑大中小企业差异性(大中小企业标准可参照国家统计局相关标准)。
  地方分赛主办方负责对参赛团队资格和参赛方案的合规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比赛公开、公平、公正,可配合赛事组织开展赛题宣讲、供需对接、调研交流等系列宣传推广活动。
  (三)全国总决赛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参与度,地方分赛及有关部门、国家级学会(协会)、企业等有关主体举办的数据类赛事优秀项目经审核后纳入全国总决赛(推荐条件详见附件2)。
  全国总决赛拟于2025年10月举办,通过书面评审、路演答辩等环节,评出大赛一、二、三等奖及相关特色奖。全国总决赛相关活动方案由大赛组委会另行公布。
  五、参赛条件
  大赛秉持开门办赛的原则,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校等均可参赛,鼓励产学研用等主体联合参赛。参赛单位、参赛项目、提交材料应符合大赛基本要求。
  (一)参赛要求
  1.参赛单位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校等单位。允许上述组织间合作组队报名,合作组队需指定一个组织为牵头参赛单位。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有重大违法记录等情形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参赛。
  2.同一参赛单位可以有多个团队和项目参赛,但每个参赛团队只能提交1个参赛项目,每个参赛团队的参赛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每个参赛代表只能代表1个团队参加比赛。报名截止之后,参赛代表不可更改。
  3.参赛团队仅能选择一个地方分赛报名参赛,并需遵守所报名地方分赛的赛事要求和安排,不得重复参赛。
  4.参赛团队需遵守大赛规则,对所有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虚假信息将取消参赛资格。参赛团队名称需符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相关规定。
  5.各地方分赛相关组织企业及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母公司均不得在相应地方参赛,否则参赛成绩无效。各级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在保障赛事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可参与城市治理、气象服务、应急管理、开放性创新赛道等赛道。
  6.获得晋级全国总决赛资格的项目应接受所在地方分赛主办方或大赛组委会包括知识产权审查在内的相关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团队将取消全国总决赛参赛资格。
  (二)参赛项目要求
  1.参赛项目须符合所报地方分赛赛题方向,每个参赛项目限报一个赛题方向,且仅在一个地方分赛参赛。赛题一经选定不得更改。
  2.参赛项目要求已经开展实际应用,取得或潜在具备良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包括但不限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解决方案等。
  3.参赛项目的创意、产品、技术及相关专利等知识产权应归属参赛单位,未侵犯任何他人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及其他知识产权,且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将取消参赛资格和成绩。
  4.具体参赛项目名称由参赛团队自行拟定,符合赛道和赛题要求,能体现出数据要素的主要特征,名称需符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相关规定。
  5.在地方分赛、全国总决赛期间,参赛团队均可在不改变项目名称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持续推进参赛项目迭代升级。
  6.评审期间,参赛团队须按照大赛组委会的要求补充提交参赛项目有关材料。所有已提交的相关材料原则上不予退还。
  (三)参赛项目提交内容
  参赛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申报书。
  (1)项目概述:项目背景、应用行业、核心优势等。
  (2)解决方案:架构设计、方案功能、关键技术、数据要素利用方案等。
  (3)应用价值:具体应用案例、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4)商业模式:推广模式、市场空间、社会效应等。
  (5)团队介绍:履历、资质和优势等。
  2.相关证明材料。参赛单位相关的基本资质、申报主体责任声明、财务审计、信用情况等证明材料,以及和参赛项目相关的基本资质证明、应用案例证明、知识产权证明等材料。所有材料须为参赛单位所有,严禁使用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或其他非参赛单位材料,否则将取消参赛资格和成绩。
  3.其他证明材料。例如:项目评审时需要的介绍材料、可直观展示参赛项目效果的视频、产品解决方案的模型和说明文档等。
  六、奖项及奖励
  (一)地方分赛
  各地方分赛可自主设立赛区的奖项类别、获奖名额,赛事奖励和权益由地方分赛主办单位另行公布,鼓励各地方政府结合当地产业布局,积极推出产业孵化、人才引进等扶持性政策。
  (二)全国总决赛
  全国总决赛设置一、二、三等奖以及特色单项奖,拟以奖杯、证书等形式进行发放。其中每个赛道按照全国总决赛入围队伍数量按比例设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特色单项奖等,获奖证书盖组委会章。此外,全国总决赛提供以下赛事权益:
  1.政策激励:获奖项目将有机会入选由国家数据局组织编制的相关典型案例集,所在单位将有机会被推荐申报国家数据局相关项目。
  2.宣传展示:获奖项目可在大赛媒体渠道进行展览展示、宣传报道和服务推介。其中医疗保障赛道获奖团队可在国家医保局微信公众号等官方渠道进行展览展示、宣传推介。
  3.产融对接:进入全国总决赛的团队将获得大赛组委会提供的产融合作资源支持。大赛组委会将为其提供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央企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银行等投融资机构对接渠道。
  4.供需对接:进入全国总决赛的团队将获得大赛组委会提供的供需对接渠道支持。其中医疗保障赛道获奖团队将享有由国家医保局及相关地方医保部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的技术合作对接。
  5.人才支持:符合条件的全国总决赛优秀获奖团队可申报各地方分赛主办单位提供的相关人才招引项目。
  6.交流学习:获奖团队有机会参与大赛组委会举办的政策宣贯、成果转化等活动。
  七、标识管理要求
  大赛唯一规范名称为“2025年‘数据要素×’大赛”。涉及到大赛名称描述时,需对外使用准确标准名称;如涉及需体现当届组织架构时,应完整表述组织架构中各机构全称,不得增删。
  地方分赛的规范名称为“2025年‘数据要素×’大赛*分赛”(“*”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字需一致完整使用,不得拆分使用。地方分赛各相关单位有义务通知媒体、设计等所有对外信息输出部门使用正确名称。
  大赛组委会为大赛标识的所有人,国家数据局为大赛标识的管理单位。为做好大赛筹办和推广工作,大赛组委会可授权特定实体(全国总决赛、地方分赛承办单位等)使用大赛标识,使用人超范围或违规使用大赛标识的,大赛组委会有权撤销授权,地方分赛应使用大赛组委会对外公布的统一标识,并遵守大赛标识使用规范。大赛标识在任何情况下均需完整使用,不得修改、联用。
  未经大赛组委会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与大赛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不得将大赛名称、大赛标识等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上,不得用于任何形式、任何媒体的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不得实施其他可能使人认为其与2025年“数据要素×”大赛、大赛组委会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八、公示与举报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大赛实行获奖作品公示和举报制度。
  获奖作品公示范围和时间:在国家数据局官方渠道公示获得大赛全国总决赛奖项的作品,公示期为7天,供各界监督、评议。未通过公示的团队将取消获奖成绩并追回奖励。
  举报要求:举报实行实名制,并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匿名举报无效。举报由大赛组委会进行受理、核查、裁定。
  为保证赛事公益性,大赛各地方分赛、全国总决赛均不得向参赛团队收取任何参赛费用。各地方分赛主办单位对本赛区组织机构设置、经费募集使用等工作负责,需加强赛事管理,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九、其他
  大赛最终解释权归大赛组委会所有。未尽事项请通过国家数据局官方渠道查询。
  联系方式
  (一)国家数据局政策和规划司
  联系方式:雷骐祯,哈杨  010-89062282
  (二)大赛组委会秘书处办公室
  联系方式:
  班帅帅  010-89062609
  赵文景  010-68557325,15801031156
  顾雅丽  010-63906957,18061050992
  李   旻  010-68209014,18601294832
  李清敏  010-88684332,18810448097
  附件:
  1. 2025年“数据要素×”大赛赛题指南
  2. 2025年“数据要素×”大赛全国总决赛推荐审核方案
  3. 2025年“数据要素×”大赛评价指标

国家数据局

中央网信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应急管理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医保局

中国科学院

中国气象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中医药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25331

国家数据局关于举办2025年“数据要素×”大赛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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